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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宣判首例涉“比特币挖矿机”纠纷怎么回事

佚名 挖矿 2021年11月17日

现代快报(通讯员杨凯、记者顾元森)日前,江苏省兴化法院安丰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矿机引发的合同纠纷。“机器”之争是怎么回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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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杨某和周某是亲戚免费比特币挖矿机,杨某要求周某关注并介绍好的投资项目。在“比特币”处于上升期时,周提出投资“比特币矿机”项目。杨答应了免费比特币挖矿,把钱汇给了周,委托给他3.7800万元的单价。以这个价格购买 10 台“比特币矿机”。“矿机”到货后,由于只是一种挖矿设备,杨不知道怎么操作,就委托周某商讨“低价电”。矿机消耗的电费由周某提前支付。以0.55元/度的价格按实际使用量计算,注册并登录“矿池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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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机运行数月后,由于比特币价格暴跌,杨和周发生了争执。杨提出比特币挖矿速度慢,电费高,委托周某出售上述矿机。周某征得杨某同意后,将上述矿机及其挖出的比特币,在扣除矿机5万元后,分别以4.1万元和6万元的价格出售。交完电费后,周将余额5.10000元转给了杨。杨投资了近40万元,不仅没有赚到钱,还损失了一半以上的投资本金,于是杨要求周退还收购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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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比特币挖矿是一项风险极高的投资活动,受算力提升、币价下跌、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。在本案中,杨委托周某购买和运营比特币矿机,后来又以投资回报低为由,委托周某出售矿机及其产生的比特币,实际收到了钱。周向杨提前披露并汇报了矿池、矿机的设备运行、注册登录等电费,以及它们产生的比特币的处置价格。双方在矿机的采购、运营、销售等方面均表示一致。, 期间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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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称,此案为委托购买和运营比特币“矿机”的纠纷。比特币虽然不具备货币流通的法律属性,但具有虚拟货币的特定属性,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,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该案确立了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,应该受到保护。它还对比特币“矿机”的购买和运营做出了一些认定,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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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苏向阳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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